佛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最初僅限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1996年-2002年)
我國實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財工字〔1996〕41號,首次規定國有、集體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隨后,國稅發〔1996〕152號)對相關政策執行口徑進行了細化。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享受主體逐步擴大(2003年-2007年)
財稅〔2003〕244號,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主體從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 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
財稅〔2006〕88號 進一步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主體進行擴圍,在工業企業基礎上,擴大到“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國稅發〔2004〕82號,明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逐步系統化和體系化(2008年-2012年)
國稅發〔2008〕116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
國稅函〔2009〕98號):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逐漸擴大且核算申報不斷簡化(2013年至今)
財稅〔2013〕70 號:將中關村的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
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享受優惠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的范圍,大幅減少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的差異,并首次明確了負面清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