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于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兩免三減半”(取消).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