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標準
1、經國家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新落戶本區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按照具體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獎勵標準:規模以上高企(指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標準,下同)統計關系遷入本區后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長的,給予25萬元一次性獎;規模以上高企統計關系遷入本區后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入統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長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落戶獎勵時,企業的工商、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需均已遷入我區。涉及更名的高企,需辦理完成相關變更手續。
工商、稅務關系在高企證書有效期最后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需在本區通過高企重新認定后再給予獎勵。
新落戶本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稅務登記、統計關系在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的企業在本辦法發布后遷入本區的企業,不包含在我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企證書有效期最后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戶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招商單位不享受落戶獎勵:
(一)在本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出本區之后又再遷入本區的;
(二)在區政策兌現窗口集中受理申報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發生過重大安全、重大質量、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企業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或者條件存疑的;
(六)在受理申報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存在失信記錄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不能移出或修復的。
2、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納入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庫的企業,按廣州市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3、經黃埔區認定的招商單位(含國家、省、市、區各級孵化器,下同)每引進1家規模以上高企(指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標準,下同),該企業在統計關系遷入本區后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以上入統且同比正增長的,給予招商單位25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引進1家規模以上高企,該企業在統計關系遷入本區后第一個統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入統且同比正增長的,給予招商單位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2022年遷入的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對于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間遷入的企業,在2024年12月3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均視為滿足政策條件。
招商單位的認定按照區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執行,國家、省、市、區各級孵化器為經各級相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通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的孵化器。